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富食品行即林宜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