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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賴建旭

  • 原告
    李秋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富食品行即林宜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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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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