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9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80號
- 原告
- 潘明昇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 被告
- 嘉恩人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政哲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順
- 被告
- 許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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