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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

原告
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即林志青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告
萬洲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泰昌順遠洋商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人法 吳家輝
被告
定 代 理人
被告
華瑋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吳家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萬洲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泰昌順遠洋商會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華瑋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委任伊辦理台灣及中國等地區商標申請事項,惟迄今均未給付報酬及支出必要費用予伊(請求之明細、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28 條、第5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統一發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12頁、第32頁至第41頁),經本院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吳家輝應給付原告28,000元,及自103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萬洲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26,000 元,及自103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泰昌順遠洋商會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300 元,及自103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華瑋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4,000元,及自103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  告      │申請項目        │費用明細    │合計      │
├──┼──────┼────────┼──────┼─────┤
│ 1  │吳家輝      │臺灣商標註冊    │規費15,500元│28,000元  │
│    │            │(計5類)       │報酬12,500元│          │
├──┼──────┼────────┼──────┼─────┤
│ 2  │萬洲國際投資│中國地區商標註冊│規費及代墊費│126,000 元│
│    │股份有限公司│6類商標         │用126,000元 │          │
├──┼──────┼────────┼──────┼─────┤
│ 3  │泰昌順遠洋商│臺灣商標註冊    │規費6,800元 │9,300元   │
│    │會股份有限公│(計1 類)      │報酬2,500元 │          │
│    │司          │                │            │          │
├──┼──────┼────────┼──────┼─────┤
│ 4  │華瑋廣告事業│臺灣商標註冊    │規費24,000元│44,000元  │
│    │有限公司    │(計8類)       │報酬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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