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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17號

原告
王瑋箏
訴訟代理人
馬翠華
被告
蘇泰華
被告
傑誠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3年8月19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3 年9 月9 日下午3 時40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㈠原告應提出請領保險之項目及與本件訴訟請求標的之關係。㈡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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