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17號
- 原告
- 王瑋箏
- 訴訟代理人
- 馬翠華
- 被告
- 蘇泰華
- 被告
- 傑誠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成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3年8月19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3 年9 月9 日下午3 時40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㈠原告應提出請領保險之項目及與本件訴訟請求標的之關係。㈡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