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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劉熙聖

  • 當事人
    林姿宏德茂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202號原   告 林姿宏 被   告 德茂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宇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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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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