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4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461號
- 原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被告
- 秉璜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秉璜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新臺幣(
下同)1,220 元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 元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220 元
裁判費,尚應補繳1,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