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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54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545號

原告
大和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秋萍
原告
原告
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何明俊
原告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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