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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周佳佩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7之上訴利益經項準用同日內如
  • 被告
    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7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明聰即高雄市私立崇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2713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7 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7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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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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