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周佳佩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7、之上訴利益經、項準用同、日內如
- 被告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7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明聰即高雄市私立崇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2713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7 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7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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