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32號
- 原告
- 邱冠豪
- 被告
- 沈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如訴訟救助聲請遭駁回確定,則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駁回原告聲請確定,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