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 原告
-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遠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桂香
- 被告
- 畢春生即春錦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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