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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蔣文萱

  • 上訴人
    畢春生即春錦土木包工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上 訴 人  畢春生即春錦土木包工業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1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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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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