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畢春生即春錦土木包工業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1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