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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蔣文萱
  • 法定代理人
    張振聲、李坤宗

  • 原告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22號原   告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聲 被   告 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27日及3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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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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