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5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42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丁
- 訴訟代理人
- 左祖鴻
- 被告
- 米奈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葉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原告應於一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具狀表明本案係聲明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及其理由、法律依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