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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542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42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訴訟代理人
左祖鴻
被告
米奈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葉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原告應於一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具狀表明本案係聲明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及其理由、法律依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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