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3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