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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7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7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場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鴻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進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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