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2號
- 原告
-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贄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立瀝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