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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2號

原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贄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立瀝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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