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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2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73號

原告
喬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祥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08 元,應徵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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