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40號原 告 華陀扶元堂生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8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