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22號
- 原告
- 橋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信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依祐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依祐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5,783 元,應繳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