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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翁熒雪

  • 當事人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42號原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弦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13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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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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