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號
- 原告
- 祥豪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席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06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