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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6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32號

原告
大和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秋萍
原告
原告
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明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3,60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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