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姚怡菁
- 原告吳鴻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27號原 告 吳鴻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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