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2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宋恩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29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栢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爵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返還電視牆設備(P16 彩虹機規格,高32cm×128cm 及P16 彩虹機規格,高32cm×256cm ,共兩組,下稱系爭電視牆設備)予原告,而依原告陳報系爭電視牆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計算式:27000 ×2 =54000 ),則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4,00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21,000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0元(計算式:54,000元+21,00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