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原 告 王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被告應贈送之虛寶10個之價額,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