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
- 原告
- 王淑華
- 被告
-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履行廣告儲值加碼送之內容,而據原告陳稱其儲值新臺幣(下同)2,000 元後即可能抽到被告年中大感謝活動提供之「1000金葉點數券4 個」、「武之神魂1 個」、「赦之神魂1 個」、「仙靈寶鑑卡1 個」、「炬日極品卡1 個」、「祝福單33個」等虛寶共10個,價值最高為40,000元即得到「1000金葉點數券4 個」虛寶10個,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00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