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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

原告
王淑華
被告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履行廣告儲值加碼送之內容,而據原告陳稱其儲值新臺幣(下同)2,000 元後即可能抽到被告年中大感謝活動提供之「1000金葉點數券4 個」、「武之神魂1 個」、「赦之神魂1 個」、「仙靈寶鑑卡1 個」、「炬日極品卡1 個」、「祝福單33個」等虛寶共10個,價值最高為40,000元即得到「1000金葉點數券4 個」虛寶10個,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00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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