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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

請求利得償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

原告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一、原告因請求利得償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6,364 元,應繳裁判費87,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6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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