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利得償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原 告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一、原告因請求利得償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6,364 元,應繳裁判費87,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6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