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
- 原告
-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儀
一、原告因請求利得償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6,364 元,應繳裁判費87,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6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