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97號
- 原告
- 彩宸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煌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恩承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恩承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