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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8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81號

原告
泰翔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平鴻發支付命令,

惟陳平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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