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8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81號
- 原告
- 泰翔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平鴻發支付命令,
惟陳平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