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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施盈志
  • 法定代理人
    李慶泰

  • 原告
    泰翔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平鴻發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81號原   告 泰翔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平鴻發支付命令,惟陳平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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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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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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