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32號原 告 建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龍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