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9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55號
- 原告
- 李千穗
- 被告
- 聯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克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號1 、2 樓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依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103 年房屋稅繳款書,該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2,700 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