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0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90號
- 原告
- 黎文霞即飛躍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4,145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654.29 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3 年11月21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59 換算為新臺幣234,145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