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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0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90號

原告
黎文霞即飛躍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4,145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654.29 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3 年11月21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59 換算為新臺幣234,145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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