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90號原 告 浚寶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首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6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