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33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98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