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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鳳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7號

原告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梁武麟即裕統金屬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9日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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