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翁熒雪
- 法定代理人蕭長瑞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2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洪登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34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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