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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65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56號

原告
吳宜庭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雄救字第1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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