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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65號

原告
香港商亞妮斯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麗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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