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司雄補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63號
- 聲請人
- 恒陞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韋勳
- 代理人
- 舒瑞金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蓬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人調解聲請狀所載,其主張為宸瓏1 號船舶之實際所有權人,相對人並應返還擅自將該船舶出租予第三人之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聲請人要求相對人將該船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該船舶之建造金額為3,600 萬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4,350 萬元(計算式:3,600 萬元+7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