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0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05號

原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告
家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就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事實及理由」欄中業已認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扣押款為新臺幣(下同)15,641元,並註明請求該金額之計算式為其依據明確,有本院民國104 年6 月12日雄小字第205 號判決可參,足見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