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3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358號
- 原告
- 台和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花
- 被告
- 達麗(INDAH LESTARI)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印尼國籍,居留證上所載居留地址為屏東縣屏東市○○里○○0000號,此有被告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