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
- 上訴人
- 天水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莊明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千芷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