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聲字第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呂輝一
- 訴訟代理人
- 程高雄律師
- 相對人
-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劉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104 年3 月18日所宣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第二頁第八行至第九行「劉黃百合」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劉百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更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