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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聲字第2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呂輝一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相對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劉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104 年3 月18日所宣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第二頁第八行至第九行「劉黃百合」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劉百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更正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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