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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37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77號

原告
許金昌
原告
兼訴訟代理 許永武
原告
被告
高豐國際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樂源
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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