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3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81號
- 原告
- 鉦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峰禪
- 被告
-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佳儒
- 訴訟代理人
-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應刪除「訴訟代理人黃柏勝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號七樓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5 年4 月19日所為之判決當事人欄誤載有「訴訟代理人黃柏勝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 號7 樓之1 」,係屬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