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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3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8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鉦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輝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簡字第1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4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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