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0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0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水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藍陸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向復生
- 訴訟代理人
- 呂帆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2 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