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黃政忠
- 當事人高嘉宏、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原 告 高嘉宏 被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2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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