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5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5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元章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 訴訟代理人
- 謝守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0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