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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林記弘
  • 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 原告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華即冠興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636號原   告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被   告 陳華即冠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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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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